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郭育鈞、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林秀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被 告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5日,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16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500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