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沈萬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高瑞宏 被 告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19元,及自111年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不爭執有積欠原告上揭款項,被告雖於聲明異議狀抗辯欠費設備業已悉數歸還原告企業客戶洪姓經理,但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確已清償。另起訴狀繕本是於111年2月18日送達被告(支付命令卷第15、17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