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蕭武隆等詳如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蕭武隆等詳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繳 納測量規費新臺幣145,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迄未向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繳納土地分割之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45,000元, 致該會無法提出分割鑑定案及土地分割後之差價評估找補等程序(詳附件函),有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民國112 年3月6日(112)苗建師鑑字第03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12年3月25日裁定,原告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112年7月31日駁回抗告,經查詢後,原告迄未繳納上開鑑定費145,000元,本院無從審理本件分割 共有物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