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馨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范馨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