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方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謝方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杰即名紳車業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被告劉少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