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陳思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陳思媚 金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茵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查本件原告之請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