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香慧、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黃三維、陳許秀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男 被 告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被 告 陳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二、被告陳許秀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0月31日以買賣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前開二項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77,1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三義鄉育英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193地號土地 303.87 4,100元 1/1 1,245,867元 2 194地號土地 521.83 4,100元 1/1 2,139,503元 3 21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91,800元 1/1 491,800元 合 計 3,877,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