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賴松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賴松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