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威技研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 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