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江善苗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