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彥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3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