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洪侑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侑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