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道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張道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111年7月5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記載為「李 應忠」與具狀人「張道紘」不符,當事人欄關於原、被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