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道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張道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盛交通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