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朱美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南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 、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7,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逾期不補正 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