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彥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劉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6,000元及精神慰 撫金60,000元,合計10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薪資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110元-667 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