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鄒秋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鄒秋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應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如係請求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