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司、劉彥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劉彥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