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棟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樺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展延至民國112年12月3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7日經苗 院雅民有3111司司41字第35859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樺 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仍有部分債權債務、存貨及國稅局辦理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清算期間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2年6月4日起展延至112年12月3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 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