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賴松田、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賴松田 被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 達原告(本院卷第21、23頁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第25至35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