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洪侑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群悅安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侑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市○○路0段0號前之4個廣告 箱、電視牆、旗桿等拆除,並將地面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 二、陳報欲回復原狀之土地地號為何,並提出前開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三、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