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榮德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如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