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羅雲平即福元生命事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羅雲平即福元生命事業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鴻志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即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委託被告拍 攝之國立清華大學「南校區二期無主墳墓清葬暨水土保持工程」照片與建檔整理資料)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被告周鴻志、曾桂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