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迪(EDI SANTOSO)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