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塏蒑即鄭勝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