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曾文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曾文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展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0,700元。 二、被告許展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欣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