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歐陽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謹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仕明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5月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