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不實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順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黃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二、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嘉睿之住居所。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5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具備構成要件 及法律效果之法條)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