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曾旭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曾旭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 ,惟原告非同條第1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 ,故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