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宬彥股份有限公司、羅國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宬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2年12月2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東園大飯店有限公司 宬彥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頭份分行 111年12月30日 10,560元 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