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林民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民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49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3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