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事故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溢間請求事故賠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7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