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池易釧、張民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67號原 告 池易釧 被 告 張民錡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明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存摺及提款卡( 含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份子掩飾或隱匿犯罪行 為,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而使詐騙份子遂行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10 月間13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騙份子之指示,設定其所使用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天宇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 人為張民錡,下稱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入帳戶後,再於111年10月14日,在苗栗縣頭份市某處,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及存摺交付予該詐騙份子。嗣上開詐騙份子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 之犯意,於111年9月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嘉怡」向原 告謊稱:可加入「富盛證券」之LINE群組,並下載「誠熙」APP以儲值新臺幣後投資股票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分別匯款新臺幣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及60萬元等4筆款項至系爭帳戶,匯入之款項旋即遭轉帳至其他帳戶,以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並因此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上開款項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向原告詐得560萬元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 審理後,以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5號為有罪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可參(見本院卷 第15至33頁、訴訟資料密封袋)。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6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依前述,本件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