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佑庭、興富盛建設有限公司、池侑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佑庭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興富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侑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 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苗栗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 在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213,555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32,000元×55.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25=1,213,5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 告前繳裁判費12,682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