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富寶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