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修、侯中珏即侯食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侯中珏即侯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36,95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238,585元【計算式:236,956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1,629元)=238,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二、被告侯中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利息 236,956元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16日 (69/365+16/366)年 2.78% 1,533元 違約金 112年11月25日 113年1月16日 (37/365+16/366)年 0.278% 96元 合計 1,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