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群汯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吳幸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群汯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燁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侑毅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及該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洪侑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劉碧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