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課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孫偉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孫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間請求退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元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起訴難謂合法。原告應提出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孫新豐,惟依起訴狀所載,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之成年人,填載孫新豐為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