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敏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敏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勝心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7,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