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欽輝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