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相 對 人 郭欽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欽輝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