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欽輝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