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宏沅開發有限公司、王冠登、王正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宏沅開發有限公司即桐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登 代 理 人 王正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桐欣建設有限公司 順彬建材行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2年7月31日 37,485元 C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