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津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銅鑼鄉○○村○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津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