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十八號 原 告 旭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娥 右原告與被告阡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