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羅 送達代收人 朱仁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三萬三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三百三 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二百八 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