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廖文煌 右原告與被告勇源交通有限公司、甲○○二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司法 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七九七一號函,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鴻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籃營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