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廖文煌 相 對 人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之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載有「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 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而原告稱本 件請求係依據上開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為之,足見兩造就本件保 險之特定法律關係定有合意管轄條款,依該合意管轄條款之排他效力,則應認本 案已無管轄權;為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鴻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籃營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