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二 │千股券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