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彭源章 黃春菊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 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裁定 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 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予以扣押在案,惟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訴,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一五八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